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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常见问题

香港公司名称常见问题

问1:我是否可随意拟用任何公司名称?

答:不可以,公司名称的注册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载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另一名称相同;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其它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行政长官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
行政长官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它理由是违反公众利益的。
此外,如拟用的公司名称包含《公司(指明名称)令》所列的字或词,或公司名称相当可能会令人产生某种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有任何方面的联系,则须先获得行政长官的批准,才可注册。

问2:名称「相同」是什么意思?

答: 决定一个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公司名称「相同」时,不须顾及某些字或词和该等字或词的缩写,以及该等字或词及缩写的字体、大小楷字母、重音符号、字母之间的空位及标点符号。这些字或词包括作为英文名称第一个字的定冠词,以及在英文名称末端出现的 "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 "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 及在中文名称末端出现的「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而英文的「and」和「&」;「Hongkong」、「Hong Kong」和「HK」,以及「Far East」和「FE」则分别视为相同。 此外,一些可相互交替使用的中文字会被公司注册处处长视为相同的字。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署之《公司名称注册指引》

问3:怎样可以得知我拟用的公司名称是否与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

答:你可透过互联网在公司注册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免费查阅公司名称。查阅公司名称时,请使用「以全名查册」的方式输入你拟注册的公司的全名,包括所有空位、标点符号及末端的字眼,例如 "Company"、 "Company Limited"、 "Limited"、「有限公司」、「公司」等。

问4:怎样可以得知我拟用的公司名称是否曾被其它公司使用?

答:你可透过互联网在公司注册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免费查阅公司名称。查阅公司名称时,请使用「以名称起首」的方式输入你拟注册的公司名称起首任何数目的字符。查册结果会显示出公司注册处的数据库内与你输入的名称起首相同的公司。 (请注意:使用「以名称起首」的方式查阅时,不要输入公司的全名。)

问5:我可否同时以中、英文字注册公司名称?

答:不可以,公司名称如由中文字与英文字/字母组合而成,将不获准注册。

问6:本地有限公司的中文名称可否用简体中文字?

答:不可以,本地有限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中文字。

问7:公司可否只注册中文名称?

答:公司可以只注册中文名称,也可以只注册英文名称或同时注册中文及英文名称。

问8: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可否是"Ltd"?

答:不可以,虽然"Ltd"和"Limited"被视为相同。根据《公司条例》第5(1)(a)条的规定,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必须为"Limited"。

问9:公司注册成立后如何更改名称?

答:公司注册成立后,可通过特别决议,更改公司的名称,并
于特别决议通过后15天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发出之日,即公司更改名称生效的日期。请注意,更改名称的特别决议无需提交公司注册处。

问10:我可否反对一个已注册的公司名称继续注册?

答:可以。如你发现另一间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你的公司成立以后,以一个与你公司名称「过分相似」的名称注册,你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出反对,详述反对理由,包括任何可以证明已经引起混淆的证据。如公司注册处处长认为两者「过分相似」,处长可根据《公司条例》第22(2)条的规定,于该公司名称注册日期起计12个月内(以下简称「法定期限」),指示该公司更改名称。因此,有关公司名称的反对书应及早(宜于法定期限届满前不少于1个月)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以便处长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送达通知书。

问11: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手续,我是否可以利用该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该名称会否自动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提供服务,注册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和登记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或登记,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权利将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推广或经营其货品或服务上。如果你想把你的公司名称作商标注册以获得根据《商标条例》授予的保护,你必须另行向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你的商标。

问12:商标注册处会否因为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注册而批予该名称成为我的注册商标?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提供服务,注册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和登记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该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成立了有限公司或登记了海外公司,并不代表该公司名称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处会就每一宗商标申请,按照《商标条例》进行审批,以决定该商标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所订明的注册条件,以获得商标注册。有关商标注册的详情,可浏览知识产权署网页︰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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