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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约旦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52年7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或欺骗性的;
    (3)与约旦或外国的纹章、标志、图形相似的;
    (4)与王室纹章、徽记、王冠、旗帜相似的;
    (5)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词汇;
    (6)与宗教有关的徽记;
    (7)商品的通用名称,姓氏,地名(以特殊形式登记除外);
    (8)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或商号的;
    (9)红十字,红新月;
    (10)服务标记;
    (11)表明政府担保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每类商品20份商标黑白图样;每类商品一份电铸版;以色列抵制局的批准书。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商标登记人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3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7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4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有宽限期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2年不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须与商业信誉一起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无关于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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