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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韩国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49年11月28日的第71号法律(经1953年3月第480号法律,1963年3月第1295号法律,1973年2月第2506号法律,1973年12月第2659号法律,1980年12月第3326号法律,1986年12月第3892号法律及1989年12月16日的法律修订);1988年修订的引进外资法及其实施法令与规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在韩国有营业地,或与韩国签有协议的国家的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A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3)与韩国或外0的国徽、国旗、纹章、标志、奖章相似的,或与红十字、奥林匹克的标志、奖章相似的;
  (4)表明与国家,民族,组织,宗教,去世著名人物有关,或抵毁上述的;
  (5)与韩国或外国政府举办的展览会颁发的奖章,奖状相似的(得奖者除外);
  (6)与消费者心目中他人的商标相似,容易引起误解的;
  (7)表明正式质量保证的。
 
商品分类
    商品分为63类,服务分为12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委托书;;16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大于7 x 7cm);电铸版(不大于7 x 7cm)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30天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10份商标黑白图样和便用证明。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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