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韩国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49年11月28日的第71号法律(经1953年3月第480号法律,1963年3月第1295号法律,1973年2月第2506号法律,1973年12月第2659号法律,1980年12月第3326号法律,1986年12月第3892号法律及1989年12月16日的法律修订);1988年修订的引进外资法及其实施法令与规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在韩国有营业地,或与韩国签有协议的国家的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A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3)与韩国或外0的国徽、国旗、纹章、标志、奖章相似的,或与红十字、奥林匹克的标志、奖章相似的;
(4)表明与国家,民族,组织,宗教,去世著名人物有关,或抵毁上述的;
(5)与韩国或外国政府举办的展览会颁发的奖章,奖状相似的(得奖者除外);
(6)与消费者心目中他人的商标相似,容易引起误解的;
(7)表明正式质量保证的。
商品分类
商品分为63类,服务分为12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委托书;;16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大于7 x 7cm);电铸版(不大于7 x 7cm)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30天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10份商标黑白图样和便用证明。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