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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摩纳哥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83年10月1日生效的商标与服务标记法;1983年10月1日生效的施行法令及商品服务分类法令。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在摩纳哥有住所的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其它外国人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违背公共政策和道德的;
    (2)巴黎公约规定不得注册的;
    (3)欺骗性的;
    (4)指明商品性质,用途,价格,质量,重最,产地或生产时间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申请书;4份说喊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商品分类),每份应附商标黑白图样;印刷制版(不大于10x 10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工业产权服务中心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8到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无异议期的规定。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申请注册的所有文件。
 
使用注册商标
    对使用无法律规定。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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