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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巴拿马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72年政治纲领(第44-46,49条);1916年商法典;1916年行政法典;;1972年刑法典;1974年第11号法律;1975年第45号法律;1984年第33号法律;;1969年第344,389号内阁法令;1939年第1号行政法令;1970年第9号行政法令;1974年第28号行政法令;1976年第3号行政法令;1981年第107号行政法令。
 
商标注册原则
    对于在巴拿马生产的商品,适用使用在先原则。对于在国外生产的商品,必须先在国外注册。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已在使用中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道德的或旨在保护非法经营的;
    (3)巴拿马,其城市以及外国的纹章、旗帜;
    (4)指明商品种类、产地及生产时间、用途、价格、质量、 重量的;
    (5)商品的普通名称;
    (6)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或肖像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关于商标在本国和巴拿马第一次使用日期的声明;申请人本国注册证(以上文件需要认证)010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工商业部工业产权局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布。公布后3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30天至到期后30天内提出,无宽限期。申请续展须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书和原注册证。
 
使用注册商标
    从未使用过的商标注册后1年内不使用,商标撤销。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须与企业一起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无关于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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